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福成与马二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成,马二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71号原告:马福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黑庄村上沟社****号。被告:马二沙,男,现年65岁,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村角义**号。原告马福成与被告马二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马福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福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交纳。审判员  裴生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金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