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雪宁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杨文中、丁小明、宁夏鑫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宁夏睿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宁,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杨文中,丁小明,宁夏鑫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宁夏睿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雪宁,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9号。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文中,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系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平罗县。被执行人:丁小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系宁夏鑫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鑫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新区。法定代表人丁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25号综合楼1101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张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睿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二路斯维城运小区66-2-3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杨文中、丁小明、宁夏鑫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宁夏睿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雪宁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雪宁称,其与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份,李雪宁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20906六套房屋(异议人李雪宁于2014年1月13日已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办理了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20906六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得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执行,执行标的是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五套房屋。因2015年1月1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五套房屋时没有发现异议人李雪宁已经就该执行标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利害关系人李雪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结果进行评估”及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及后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之规定,法院应当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利害关系人李雪宁,但法院并未发送评估报告,异议人也未收到该评估报告,法院的执行行为已涉及到异议人李雪宁的合法权益,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可能导致法院的拍卖行为形成无益拍卖。因此提出异议。同时,异议人李雪宁向本院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092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李雪宁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于2014年1月15日其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办理了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20906六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李雪宁对上述抵押的六套房屋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本院对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五套房屋进行了首轮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五套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同时查明,经本院司法查询,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7年4月6日出具的西安市房屋登记簿中均未记载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五套房屋的他项权利状况。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本院经司法查询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其出具的西安市房屋登记簿中未记载陕西睿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3幢2单元1100116010-11-3-20901、20902、20903、20904、20905五套房屋的他项权利状况,且本院对上述五套房屋进行了首轮查封,因此对异议人是否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并不知情,故在评估上述房屋后未向异议人李雪宁发送评估报告并无不当,异议人李雪宁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雪宁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胡 斌审 判 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