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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0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伟诉被告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0841号原告:陈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树明。被告: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1980文化创意产业园三期3栋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78645M。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书伟诉被告深圳佳达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审判长  王碧蕾审判员  江 丽审判员  谭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