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红占与郝倩、郝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占,郝倩,郝建鹏,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47号原告:张红占,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郝倩,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郝建鹏,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第五中学西邻。法定代表人:郝倩。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圈头村郑家街1号。法定代表人:吕汗。被告: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圈头村。法定代表人:冯英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占诉被告郝倩、郝建鹏、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倩、郝建鹏、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倩、郝建鹏、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占撤回对被告郝倩、郝建鹏、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大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红占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