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2000年4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丰镇市黑土台镇祁县营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丰镇市巨宝庄镇沟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执行人员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内0981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玮审判员 梁存旺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丰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