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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被执行人于某2。上述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某2应给付于某12017年抚养费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2014)东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7年抚养费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