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被执行人于某2。上述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某2应给付于某12017年抚养费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2014)东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7年抚养费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