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贾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红涛,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2年10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为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伙同郭铁军、李根、王庚(已判刑)等人在榆树市皇家酒吧门口,持凶器无故将被害人董某某殴打,尔后郭铁军、于忠伟用砖头将桂某某宝马吉普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70997元。案发后三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贾红涛投案自首,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伙同郭铁军、李根、王庚、于忠伟(均已判刑)等人在榆树市皇家酒吧门口,持凶器无故将被害人董某某殴打,尔后郭铁军、于忠伟用砖头将桂某某宝马吉普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70997元。案发后三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桂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桂某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案郭铁军、李根、王庚、于忠伟等人均被判刑。被告人贾红涛于2016年11月25日投案自首,孙某甲于2016年9月8日投案自首,马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投案自首。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图及相关的摄像记载。4.榆树市医院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董某某被殴打后治疗的有关情况。经诊断,右眼外伤伴球结膜下出血;头面部外伤。5.鉴定委托书证实,董某某被殴打致伤因损伤已经消失,不宜对损伤程度做鉴定。6.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王某甲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8月14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因本案王庚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郭铁军于2016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根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于忠伟于2016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贾红涛、郭铁军还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10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贾红涛于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8.视听资料光盘一册证实,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9.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10.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桂某某收到马某某家属5万元及孙某甲家属的赔偿款,董某某收到马某某家属及孙某甲家属各2万元。桂某某、董某某均对孙某甲、马某某表示谅解。1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贾红涛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12月7日被撤销网逃;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6年11月24日被撤销网逃。(二)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损坏的×××号宝马小型越野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0997元。(三)证人证言1.同案郭铁军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上,在榆树市皇家酒吧门口,我把别人打了,被我打的人我不认识,我用砖头把桂某某的宝马X5的左前玻璃砸了,和我一起的有我、于忠伟、李根、王庚、王某甲、其余的都谁参与动手打人了我记不清了。当天晚上5点多钟,因为当天是我的生日,所以我们一帮战友还有朋友在玉环庄稼院吃的饭。我们在一起吃饭的有于忠伟、李根、贾红涛、王庚、王某甲、于博、孙某甲、马某某、其他的还有谁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当天一起吃饭的有16-17个人呢,有的吃完饭就直接走了。我们吃完饭后我想不起来是谁提议的到酒吧去玩,然后我们一帮人开车就去皇家酒吧去玩了,我们进酒吧有1分多钟,大约晚上9点多我和我对象吵吵起来了,我对象跑了我出去追,李根和于忠伟也跟我出来了。我出来到门外的台阶上打电话,于忠伟和李根也跟我出来了,他们二人也在台阶上站着,我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桂某某开车就来了,和桂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年轻的20多岁的男子,桂某某和这个小子就上台阶了,桂某某看见于忠伟就上前拍于忠伟的肚子几下,我在旁边就对桂某某说,你跟谁拍拍打打的呢。这时候和桂某某一起来的小子啥也没说上来就打了我一炮子,打到我的右边脸部了,一下子就给我打倒在地上了,我从地上起来的时候看见于忠伟、李根和这个小子已经打到一起了,然后我上去也打这个小子。这时候屋里的人就都出来了,开始对这个小子拳打脚踢,就把这个小子打倒在地上了,这个小子倒在地上后这些人还对这个小子拳打脚踢,我在中间还拉着来的。打了不到1分钟,大伙就不打了,这个小子从地上起来往北边跑去了。我当时不记得在哪捡了一块砖头就奔桂某某的宝马车砸过来了。当时有人拉着我,第一下子没有砸着,然后我挣脱拽着我的人又捡了一块砖头,我跑到桂某某的宝马车跟前把车左前车门玻璃给砸碎了。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没啥原因砸车。我不知道当天砸车的还有谁。我记不清当天参与打人的除了于忠伟、李根、王庚、王某甲以外还有谁,但是我认识这些人,我们都是朋友,见面都能叫出名字来。当天我喝了一杯白酒和几瓶啤酒,有点喝多了。当天的事情有的记不清楚了。另供述,我看完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当天的录像资料,在录像中我看见当天参与打架的有于忠伟、李根、贾红涛、王庚、王某甲、孙某甲、其余的人有的我认识,有的我看不清脸。录像中有一个拿瓶子打人的人我不认识,物价部门鉴定桂某某的车损失70997元,我就砸了一块车门玻璃,所以不可能损失这么多钱。我打了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我不认识。就因为那个小子先打的我,我就还手了。另供述,我先打的人是这个人先打我的,我打吴某某是我认错了,我以为吴某某还是打我的这个人,我打的人是从我砸的宝马车上下来的,所以我把这宝马车砸了,后来我知道这宝马车是桂某某的。我没指使别人打人,其他人可能是看我打仗都上来打了。我平时不和他们联系,我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住,我找不到他们。2.同案李根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上的5点多钟,当天是郭铁军过生日,我们一帮战友在玉环大酒店吃的饭,当天我们一起吃饭的有郭铁军、于忠伟、王庚、王某甲、贾红涛、于博、孙某甲、马某某还有郭铁军的几个朋友我不认识,男的女的有17-18个人,吃完饭后我们就到皇家酒吧去玩了。我们到包房里坐了一会,郭铁军和他对象吵吵起来了,他对象就跑了,郭铁军就追出去了,我和于忠伟也跟着出去了,郭铁军就在酒吧门口的台阶上给他对象打电话,我和于忠伟在台阶上站着。这时桂某某开车就来了,和他一起的还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他们下车后就往台阶上走,桂某某拍了一下于忠伟的肚子,郭铁军说,你跟谁俩拍拍打打的呢。然后跟着桂某某后面那个小子上来就打了郭铁军脸一下子,当时用右拳打的,我上去就踢了这个小子一脚踢脸上了,那小子用手挡了一下我就摔倒了,起来后我上去打了这小子脖子后面一下,我就抱住他的脖子不松手,郭铁军和于忠伟就上来打这小子,后来不知道怎么的屋里又出来一帮人对这小子拳打脚踢的,把这小子打倒了我就松手了,我还在那拉着来的,然后这些人还继续对这小子拳打脚踢,后来就不打了,这小子起身就跑了。桂某某的车我不知道是谁砸的,我后来听别人说是郭铁军和于忠伟砸的。我没使用工具打人,其他人谁使用工具了我没看见。我不认识录像里拿酒瓶子打人的男的,没有人指使我打人。3.同案王庚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钟,我们在玉皇庄稼院吃饭,给我朋友郭铁军过生日,一起吃饭的有郭铁军、于忠伟、李根、贾红涛、于博、孙某甲、于少男、马某某、我弟弟王某甲,还有几个女的我不认识,一共有14-15个人。吃完饭后,郭铁军他们提议到皇家酒吧玩一会儿,然后我们就到的皇家酒吧,喝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就看见酒吧的客人都往出跑,说外边打起来了,我们这些人也都往出跑。到了外边我看见于忠伟和李根在酒吧门口的台阶下边和董某某厮打在一起了,这个小子被打倒在了地上。我们这边这些人看见于忠伟、李根和别人打起来了,就都上去了,对倒地上那个小子开始拳打脚踢的,我也上去踢了这人几脚,当时人太多,我也没看清都谁动手参与打了。大伙打了大约有1分钟左右,这小子就不动了,大伙就停手了。然后我看见郭铁军不知道在哪儿捡的砖头子就往人群里扔,大伙就都拽他,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我们这些人就都走了。当天我没看见我们这方有拿工具的。在现场时我没注意王某甲是否动手了。我就看见郭铁军用砖头砸桂某某的宝马车了,于忠伟砸没砸我没看见,当时人太多。我不知道于忠伟当天因为什么和别人打仗,因为我和于忠伟关系不错就帮着于忠伟打人了,被打的人我不认识。当时我就看见于忠伟、李根、郭铁军等人打了,人多我没看清都有谁。我打完人后就去长春躲着了,我逃跑期间没有人资助我。当天我上身穿白色衬衫,下身穿黑色裤子。另陈述,我看到有一个小子拿个啤酒瓶子打董某某,这小子我不知道叫啥名,只知道他是郭铁军的老弟,和我们是一起的。我当时没想把董某某打啥样,我就是踢他两脚,我记得是踢他胳膊上了。事后我赔偿了董某某5万元钱,他对我表示谅解了。4.同案于忠伟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上大约5点多钟,因为郭铁军过生日,我们一帮战友在玉环庄稼院吃完饭后去皇家酒吧玩,在酒吧坐会儿后郭铁军出去打电话,我和李根也跟着出去了,郭铁军在酒吧台阶上打电话,我和李根在台阶上站着,这时桂某某开车来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两个男的两个女的,桂某某在最前边走看见我就上来拍了我肚子两下,桂某某说在这儿玩呢,我点点头,这时郭铁军就对桂某某说,你跟谁俩拍拍打打的呢。桂某某就盯着郭铁军看,郭铁军说,你站那瞅啥啊?桂某某没吱声,然后跟着桂某某的那两个小子上来打郭铁军脸上一下子,把郭铁军打倒在台阶上,李根上去就踹了这名男子一脚,那名男子挡一下子李根就摔了一下,我上去踹这名男子一脚踹身上了,李根上来就搂住这名男子脖子,我就对他拳打脚踢,郭铁军也上来打他,这时从屋里陆续出来一帮人也开始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后来这名男子就跑了。我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当天参与打人的还有孙某甲、于博、马某某,还有几个郭铁军的朋友我不认识。后来我不知道因为什么郭铁军又打上吴某某,我上前拉开了,我当时挺生气,走到酒吧门口也没啥原因踢了停在一旁的一辆宝马车,踢在这辆车的左侧后车门处,我踢的时候不知道是谁的车,后来郭铁军用砖头砸了那辆车,我踢车的时候郭铁军没在我旁边,不知道在哪。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上在玉皇庄稼院吃饭,之后到的皇家酒吧。喝了一会儿我就到酒吧二楼上厕所去了,等我回来时,看见我们两个包厢的人都没有了,屋里的人也有往出走的,说外边打起来了,我就跟着大伙也往出走,到外边一看,郭铁军、于忠伟、李根、贾红涛他们几个人正在对一个小子拳打脚踢,被打的这个小子我不认识。我看见李根正用胳膊搂着这小子的脖子,于忠伟和郭铁军用脚踹这个小子,然后我就到跟前去了。这时我们这帮人陆续都上来对这个小子进行殴打,当时参与殴打那小子的有10多个人,后来那个小子就被打倒在地上了,这些人还继续对他进行殴打有1分多钟,那个小子不动了,大伙就停手不打了,然后被打的这个小子起来跑了。这时郭铁军不知道因为啥原因和于忠伟的同学(不知道叫啥名)吵吵起来了,郭铁军和他两个朋友还打了于忠伟的同学两下子,后来被人给拉开了。当天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人当中我没看见有人拿工具。我没参与打人,当天晚上我没看见郭铁军是怎么砸车的,他砸车时我已经走了。通过调取监控我看见有一个穿黑色T恤的小子用啤酒瓶子打的那个人(指董某某),打在那人后背上了,被打的人我不认识,我没看见被打的人有外伤。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李根、于忠伟和郭铁军等人打董某某的过程。其没有看到桂某某的车被砸,没有看到有人拿工具打董某某。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李根、于忠伟和郭铁军等人打董某某的过程,其中有一人拿啤酒瓶子打董某某后背。8.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一帮人打董某某有1分钟,后来就不打了,董某某就跑了,然后郭铁军就从北边过来,手里拿着砖头砸桂某某的车,当时没砸上,大伙就拉着他,谁拉着他他打谁,不知道他从哪拿了一块砖头把桂某某的车砸了,然后大家把郭铁军架车上去了。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一帮人打董某某,其中叫王庚、王蒙的双胞胎拿啤酒瓶子打董某某了,郭铁军还用砖头砸桂某某的车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桂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2日晚上8点多钟,我带着几个亲戚坐两辆车到皇家酒吧去玩,到了皇家酒吧门口我碰到了于忠伟,我摸了一下于中伟的肚子,我说要走啊,于忠伟没吱声。郭铁军就说,你和谁俩拍打的呢,我没吱声,紧接着郭铁军就骂我,我没说啥就乐了,然后董某某就说,你咋骂人呢。这时和于忠伟一起出来的这个小子啥也没说上去就给董某某一脚,踹到董某某的肚子上了,紧接着于忠伟啥也没说上来也打董某某,他们两人拽着董某某拳打脚踢的,接着郭铁军也上来用拳脚打董某某,在打董某某的过程中,于忠伟就喊,把屋里的人都喊出来。接着从酒吧的屋里陆续的跑出来能有10多个人,这些人上来就对董某某拳打脚踢,我看见其中一个小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子,用啤酒瓶子打在董某某的后背上了,当时瓶子就碎了,然后这些人继续对董某某殴打,就把董某某打倒在地上了。这时候不知道从哪来一辆白色的丰田吉普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也参与殴打董某某,他们两人是用脚踹的董某某。这些人看见董某某倒在地上了,就停手不打了,然后董某某就跑了。之后我就去酒吧经理那躲着了,20分钟后警察上来说有台车被砸了,通过调取监控我发现是我的车。后来我听说还有王庚和王某甲,他俩是双胞胎,我认识他俩其中的一人,但是我分不清是王庚还是王某甲,后来我通过看监控,看见他们哥俩都参与殴打董某某了。当天我没挨打,我的车被砸坏了。我车左侧前门玻璃、右后车门玻璃被砸碎了,后杠裂纹了,左侧尾灯里边碎了,其他还有很多地方坏了。我车左侧前门玻璃是郭铁军砸的,右后车门玻璃不知道是谁砸的,车后杠是于忠伟踹的,尾灯应该是于忠伟踹后杠时震碎的,左侧车门子被于忠伟踹了一脚。孙某甲家属赔偿我了,我对他表示谅解,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希望对他从轻处罚;马某某的父亲赔偿我5万元钱,我对他表示谅解,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希望对他从轻处罚。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我哥桂某某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开两个车去皇家酒吧玩。我和桂某某坐一个车,在皇家酒吧门口,我们刚下车,我哥在前面走,我在我哥身后,我哥就拍搭一下于忠伟。旁边的郭铁军就骂我哥,跟谁拍搭的。我就把话接过来了,说你骂啥人呢。这个男子就用手打我一下,没打着我。接着他们一伙的两个人就伸手打我了,边打我的同时,于忠伟还招唤郭铁军,郭铁军就冲上来伸手了。于忠伟还说,把屋里的人都喊出来,紧接着又陆续出来10来个人,这些人也都打我了,对我拳打脚踢的,还有拿啤酒瓶子、砖头子的,不知道谁用砖头子打我后腰上了,还有一个人拿啤酒瓶子打我脑袋上了,后来我被对方打倒了,这些人还踢我。后来我被打蒙了,啥也不知道了,过一会儿我起来跑了。对方还撵我了的,没撵上,我打出租车就去派出所了。打我的人都有啥特征我没注意,有一个小子用右胳膊夹着我头部,我根本看不着对方,我被打倒在地上了,右眼充血了。当天我没有打对方。我没看见桂某某的车被砸。孙某甲的家属和马某某的父亲分别赔偿我2万元钱,我对他们表示谅解,不追究他们的任何责任,希望对他们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贾红涛供述,2014年10月22日郭铁军过生日,晚上大约5点多我们17-18个人在玉环庄稼院吃的饭,吃饭时有郭铁军、李根、王庚、王某甲、于博、孙某甲、于忠伟、马某某,还有一些我叫不出名字的朋友,吃完饭后大伙说去皇家酒吧玩,我们在皇家酒吧屋里坐了一会,郭铁军接了一个电话就出去了,于忠伟和李根也跟着出去了,这时我就听见门口有人喊郭铁军在外边和人打起来了,我就从屋里跑出去了,我看见郭铁军、于忠伟、李根他们三人正在对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董某某)拳打脚踢的,我也上去打这个男的,我用脚踹了这个男子几脚,具体踹到啥部位我没注意,然后屋里的人陆续都出来了,也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我们把这名男子打倒在地上了,打了1分钟后大伙就都不打了,这名男起身就跑了。后来公安机关给我看了当天打仗时的监控录像,当天参与打人的我就认识马某某、郭铁军、王庚、王某甲、于博、孙某甲,其余都是郭铁军的朋友,但我不认识。桂某某的车是郭铁军用砖头砸的,于忠伟用脚踹的,我没有参与砸车。案发后我跑到山东省枣庄市去了,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了,后来我想明白了,我就联系榆树市公安机关说我要投案自案,榆树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就来山东枣庄领我回去投案了。2.被告人孙某甲供述,2014年10月22日郭铁军过生日,晚上5点多他组织大伙在榆树市玉环庄稼院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郭铁军、于忠伟、李根、贾红涛、王庚、王某甲、于博、马某某、刘亮,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大约有16-17个人,吃完饭后有人提议去皇家酒吧玩,我们就都去了,我们在皇家酒吧屋里喝酒时我听到有人喊郭铁军和人打起来了,我们屋里这些人就往外冲,不知道谁推了我一下就给我推前边去了,到屋外我看见郭铁军、于忠伟、李根、贾红涛他们一帮人在歌厅台阶下边打一名男子,这帮人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的,把他打倒在地上了,我也上前踢了这名男子3-4脚,后来我们就都不打了,这名男子就跑了,过了一会我看见郭铁军拿着砖头砸酒吧门口右边第一辆黑色吉普车,于忠伟用脚踹这辆车的左侧车门子几脚,警察来后我们就都走了。公安机关让我看了我们当天打架时的监控视频,视频里参与打仗的人我认识王庚、王某甲、于博、马某某、刘亮,穿黑衣服拿啤酒瓶子打人的男子我不认识。事后我赔偿董某某2万元钱。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案发当天是郭铁军过生日,我们在玉环庄稼院吃完饭后到皇家酒吧玩。当时有郭铁军、于忠伟、王庚、王某甲、李根、贾红涛、孙某甲、于博等人,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大约晚上9点多,我看我们一起来皇家酒吧玩的人往外走,我也跟出去了,我走到酒吧门口时看见王庚、李根、于忠伟等人正在踢倒在地上的董某某,我也上去踢了董某某一脚,但我没踢到他,然后我就在一边站着,我也没动手打人,我们一起来的人大约打了董某某能有1-2分钟,董某某起来就跑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说于忠伟和郭铁军将桂某某的车砸了,我们参与打仗的人都被抓了,我就跑长春去了。后来我赔偿桂某某5万元,赔偿董某某2万元。其当庭供述,我踢一脚,踢他腿上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贾红涛、孙某甲、马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贾红涛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孙某甲、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红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三、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庆忠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