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智睿与吴爱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睿,吴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郑智睿,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吴爱忠,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565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4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