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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张新军、张书成、王希荣、张勇、闫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张新军,王希荣,闫梅,张书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住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760号。被执行人张新军,男,住共青团农场。被执行人王希荣,女,系张新军配偶,住共青团农场。被执行人闫梅,女,系张书成配偶,住共青团。被执行人张书成,男,住共青团。被执行人张勇,男,住共青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市公证处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新军、王希荣、张书成、闫梅、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现因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