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光龙与马合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龙,马合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111号原告:蒋光龙,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晓霞农业专业合作社职工,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泉阳泉水林场委一组,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快马厂社区东沟屯。(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5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风,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合才,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快马厂村东沟屯**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64********)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元、王盛舒,均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光龙诉被告马合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蒋光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光龙承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