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安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42号罪犯张安全,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2011年8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安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5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安全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安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安全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降低相应减刑幅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已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安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