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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陶春松与马正余、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松,马正余,王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春松,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马正余,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桂凤,女,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陶春松与被执行人马正余、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马正余、王桂凤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