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磊与王兆、杨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磊,王兆,杨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3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兆,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玲玉,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磊与被上诉人王兆、杨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汪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