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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聪聪、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聪,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聪聪,女,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执行人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聪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745元,执行费1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6896.62元,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人青岛乐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缴纳案款656元,共计17552.62元。2017年3月9日扣缴执行费15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10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