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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雪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雪彪,男,1995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雪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雪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邓雪彪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51号尚满客快捷酒店(海友酒店)8211房间内,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窃得其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大衣一件(内有人民币300余某)、银行卡三张等物品。后被告人邓雪彪利用事先得知的密码,从被害人杨某上述银行卡内取款共计人民币22500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邓雪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大衣一件、银行卡三张,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雪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雪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雪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邓雪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雪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雪彪退赔被害人杨帆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