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安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安康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37号之一申请人:周安康,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周安康因本院公告拍卖“福港7”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3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周安康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周安康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周安康申请登记的31000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周安康申请登记的31000元债权对“福港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