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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友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曾友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游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友土,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远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友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多次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