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滁州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民初1477号原告:滁州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196、198、200号大剧院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9724943P。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西路58号(长乐小区)10幢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7847647U。法定代表人:孙宗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健,安徽诚会峰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秀,安徽诚会峰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滁州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传媒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商贸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滁州伙伴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军,被告拓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伙伴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众拓商贸公司给付广告发布费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5日,其公司与众拓商贸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中广告发布内容、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其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发布义务。2016年8月3日,双方达成解除上述合同的协议,并对已履行的广告发布合同进行了结算,由众拓商贸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前支付尚欠的广告发布费13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众拓商贸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众拓商贸公司辩称:其公司与伙伴传媒公司已达成以酒水折抵现金的协议,故未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仍以酒水折抵;其公司给付伙伴传媒公司的酒水价值已超出13万元,故伙伴传媒公司主张尚欠13万元广告发布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伙伴传媒公司(合同乙方)与众拓商贸公司(合同甲方)签订《滁州电子智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发布信息。广告发布媒介:电子智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规格:40台甲方指定的电子智能公交站牌上播出语音报站广告宣传、LCD品牌形象片宣传、站台背部灯箱。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制作的样稿。广告发布费用:语音报站发布价5000元/年/台,120次/天/台;LCD品牌广告发布价8000元/年/台,320次/天/台;背部灯箱广告发布价2000元/月/台;发布时间3年。现优惠后广告发布制作费总价78万元。其中现金部分广告发布费23.4万元,广告制作费15.6万元。付款方式,广告发布制作费78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13万元现金和价值13万元珍藏版柔和经典种子酒;每年现金部分按季度支付32500元,付完为止,实物部分按乙方需求提供等内容。2016年8月3日,伙伴传媒公司与众拓商贸公司双方就上述广告发布合同达成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双方于2016年9月24日解除《滁州电子智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二、《滁州电子智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共产生广告制作、发布费用26万元,众拓商贸公司支付了价值13万元的酒水,还少欠伙伴传媒公司广告制作、发布费13万元;三、2016年9月25日前众拓商贸公司支付伙伴传媒公司广告制作、发布费13万元。以上事实,有伙伴传媒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众拓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义务。针对焦点:2016年8月3日,伙伴传媒公司与众拓商贸公司达成解除《滁州电子智能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的协议,并就已发生的广告费进行了结算,同时约定了给付期限。现给付期限已届满,众拓商贸公司及时给付。对于众拓公司的答辩意见,因其公司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滁州市众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