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加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加万,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加万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加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加万伙同陈丽、周昌全、赵永琼(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昆明市西昌路云之舍酒店5楼大观匯傣味餐馆内开设游戏室。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查获周某及多名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并当场缴获“龙凤天下”游戏机主机壹组五个分机、“彩金宏辉”游戏机主机壹组八个分机等物品。被告人王加万于2017年1月17日在云南省罗平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缴获的游戏机均属于具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游戏主机。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王加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王加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加万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加万伙同陈某2、周某、赵永琼(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昆明市西昌路云之舍酒店5楼大观匯傣味餐馆内开设游戏室。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查获周某及多名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并当场缴获“龙凤天下”游戏机主机壹组五个分机、“彩金宏辉”游戏机主机壹组八个分机等物品。被告人王加万于2017年1月17日在云南省罗平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缴获的13台游戏机均属于具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游戏主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加万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加万的供述,同案犯陈某2、周某、赵永琼的供述,证人冯某、韦某、李某1、李某2、孙某、林某、陈某1某、陈某1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聘请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加万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加万非法开设赌场,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3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加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加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晓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