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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芝金与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金,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民初318号原告:张芝金,男,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文伟,系该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芝金与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芝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龄补偿款94400.00元(自1985年至2000年共16年,5900元/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83年在被告处任职,至今一直是被告公司职工。由于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改制之变故,被告公司于2000年终止停业。2012年6月15日信丰县嘉定镇政府批复决定被告公司破产进行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过程中,被告清算小组依法对原公司职工的工龄进行了现金安置补偿。但被告清算小组以原告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理由,拒绝结算给付原告的工龄补偿款。于是,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就劳动关系身份通过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与信丰县嘉定镇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被告仍拒不执行给原告结算工龄安置补偿款。于是,原告在2017年2月9日再向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工龄补偿具体数额的“结算给付”申请,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我方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依法不成立,原告在本诉当中所主张的事实与其提供的相关报告及证据存在矛盾。原告的诉请丧失了诉讼时效。原告目前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办理退休,本案的诉请应先予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其他理由不予受理是违法的,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1995年至2000年在被告公司任职。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时,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补偿。被告公司自2001年起一直歇业,2012年被告公司成立了解散清算小组,2016年1月23日公布了解散清算方案。方案规定:以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14.58元/月为标准向全体职工支付解散劳动合同一次性工龄补偿等内容。另查,原告张芝金曾申请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给付其工龄补偿款94400元,信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被告公司当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原告的身份还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现被告公司进行集体企业终止、清算,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在其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公司公布的解散清算方案中的工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的工龄补偿应按每年2314.58元补偿5年共11572.9元。原告张芝金在庭审中认可其1995年至2000年在被告公司上班,因此,本院对其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认定为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芝金的5年工龄补偿金计人民币11572.9元;二、驳回原告张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被告信丰县嘉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香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