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黄忠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黄忠新,廖峰昌,韦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宜州市。原审被告:廖峰昌,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韦燕,女,39岁,现住广西环江县。上诉人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忠新以及原审被告韦燕、廖峰昌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6民初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合同关系,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所谓的“收购磅码单”及“承诺书”上根本无上诉人盖章,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书写“承诺书”属廖峰昌的个人行为,而廖峰昌的经常居住地为罗城县,故本案应由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忠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黄忠新因为鲜茧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原审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为“河池环江工业园区城西工业园”),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伟兰审判员 覃春燕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