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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尹秀明与赵海龙、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明,赵海龙,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329号原告:尹秀明,男,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和县。被告:赵海龙,男,汉族,住址:内蒙古兴和县。被告:乌兰察布市科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兴和县城关镇公安局家属楼,系蒙JKJ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负责人:田增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负责人:张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秀明诉被告赵海龙等4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吴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