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吴红杰、许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新,吴红杰,许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41号原告:吴建新,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红杰,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海红,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伟,新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新诉被告吴红杰、许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新撤回起诉处理。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