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蚁惜兰与林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蚁惜兰,林锐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557号原告:蚁惜兰,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承佳,汕头市澄海区东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庆,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蚁惜兰诉被告林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蚁惜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蚁惜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蚁惜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蚁惜兰承担。审 判 长 陈煜山审 判 员 章奕琦人民陪审员 金谷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