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俊岭、田际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岭,田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147号申请人:李俊岭,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际伟,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人李俊岭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际伟在龙湾农商银行经开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际伟在龙湾农商银行经开支行的银行账户(账户62×××20)的存款22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建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令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