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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常德印与赵国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印,赵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印,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被执行人赵国慧,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印与被执行人赵国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833.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1833.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