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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谷某1、谷某2与谷某3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1,谷某2,谷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谷某1,女,2008年9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谷某2,女,2010年7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法定代表人:张某,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被执行人:谷某3,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谷某1、谷某2申请执行谷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