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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046号原告:吴某,女,生于1989年4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谭某,男,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贺新轩书 记 员  王全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