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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海娜与史荣丽、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娜,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史荣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85号原告:刘海娜,女,1987年7月27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隗功旭,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李洪昌。被告:史荣丽,女,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海娜诉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史荣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海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