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黄永梅、林时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黄永梅,林时怀,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俞霏茶文化有限公司,武汉茶香缘茶业有限公司,林娜,袁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解放公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永梅,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林时怀,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同成广场A栋2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肖红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俞霏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5号附16号。法定代表人林时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茶香缘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4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娜,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袁龙龙,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俞霏茶文化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410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2,920,278.5元及利息,执行费31,6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永梅、林时怀、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俞霏茶文化有限公司、武汉茶香缘茶业有限公司、林娜、袁龙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1,880.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