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某职务侵占罪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57号韩德才:你因韩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66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韩某于2010年2月至12月间,利用担任博奥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奥公司”)医学技术事业部B区销售总监,主管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从北京军区总医院结算的购买博奥公司检验仪器设备的货款、从河南博奥基因芯片有限公司结算的购买博奥公司检验仪器设备的货款和从珠江医院结算的货款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占为己有,现韩某亲属代其退交赃款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许某1、周某、顾某、于某1、朗某、朱某、张某1、车某、于某2、丁某、窦某、刘某1的证言,销售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户明细,进账单,汇款凭证,区域销售协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及韩某本人的供述在案证实。2010年8月,韩某利用担任博奥公司医学技术事业部B区销售总监,主管销售业务的职务之便,伪造虚假合同,从博奥公司骗取仪器设备,将价值人民币94万元的仪器免费交给马某。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2、刘某2、崔某、薛某、魏某、王某1、万某、王某2、曹某、熊某、刘某3、马某的证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区域独家经销协议、承诺书,博奥公司的产品报价单及韩某本人的供述在案证实。2010年6月至10月间,韩某利用其担任博奥公司医学技术事业部B区销售总监,主管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一耳聋基因检测项目交给安博生公司供货和将博奥公司与第二一一医院的供货项目交给马某代理为由,分别向丁某、马某索要人民币共12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丁某、张某3、马某、许某2的证言,区域独家经销协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及转账支付信息、汇款手续,合作协议、仪器销售合同及销售发货申请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韩某本人的供述在案证实。博奥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博奥公司的任命决定书证实:博奥公司的主体身份及韩某在该公司的职务情况。一、二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