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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岸应与欧国洲陈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岸应,欧国洲,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04号原告:张岸应,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欧国洲,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华,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岸应诉被告欧国洲、陈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岸应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岸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岸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原告张岸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