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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胡成勇,胡振伟,张秀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长春路36号(住宅),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8704-5。法定代表人:陈荣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河东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8434273-7。代表人:胡振伟,系该厂厂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06196611241712。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三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9297-0。法定代表人:胡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0206197702121737。被执行人:胡成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振伟,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秀叶,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胡成勇、胡振伟、张秀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东方压铸模具厂已停止经营,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号车辆均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鑫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号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胡成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胡振伟、张秀叶、胡琼霞均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