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召男与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白德祥,刘振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召男被执行人白德祥被执行人刘振翠申请执行人张召男与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召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召男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人民币及从2016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元。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召男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召男发现被执行人白德祥、刘振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