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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十组与马占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43号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十组,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40324****法定代表人:马国元马占才,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873143****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小马杖子村十组申请马占才物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875号;(2016)冀08民终25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875号;承德市中级人员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255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