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岩与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岩,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4114号原告:周岩。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号地王国际大厦4层负责人:张金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思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宁延东,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岩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给付原告医疗费3156.68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付原告周岩赔偿款3156.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彧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