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哲源、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源,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张哲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8676778-2。法定代表人秦顺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哲源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