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和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53号申请人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远县。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申请人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52277407.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银行账户内资金52277407.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