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宫兴艺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兴艺,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4170号原告:宫兴艺,男,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过街楼****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系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宫兴艺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兴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兴艺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王安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