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强、张金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强,张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40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强、张金永。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强、张金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