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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莫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莫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五星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被执行人莫健明,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邵阳县五峰铺镇羊古村。申请执行人陈秀英与被执行人莫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3民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健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理审判员 唐春江审判员 罗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