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韩英与马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韩英,马康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3607号原告:李韩英,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康博,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韩英诉被告马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康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4月21日被告马康博借原告50000元,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虽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马康博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6年4月21日被告马康博出具的借款条,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约定2016年4月30日归还,并注明霍总见证的条子作废的字样。2、庭审查明利息提前扣除了1000元,2017年5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康博在原告李韩英处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马康博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预先扣除的利息1000元及后来被告归还的1500元,应予扣除,被告实际借款475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康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韩英借款47500元。二、驳回原告李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康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