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69号申请��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宝昌,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晓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负责人崔建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洲,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南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路灯杆损失费21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路灯杆损失费2000元,��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