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市港华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正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港华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正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罗红卫,张丽群,江苏荣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负责人:洪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张某(实习),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华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滨江工业园泰镇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粉娣。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中正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冯官村。法定代表人:罗红卫。被执行人: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吴陵南路西侧、328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唐粉娣。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北侧、鼓楼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沈永旺。被执行人: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东街17-1、17-2。法定代表人:袁贻英。被执行人: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永定西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唐粉娣。被执行人:罗红卫,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丽群,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苏荣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田志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华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江苏荣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正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嘉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罗红卫、张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