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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清新与郭国旗、刘永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新,郭国旗,刘永梅,郭国安,马凤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360号原告郭清新,男,1948年8月8日生。被告郭国旗,男,1963年9月10日生。被告刘永梅,女,成年。被告郭国安,男,1953年9月14日生。被告马凤娥,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新诉被告郭国旗、刘永梅、郭国安、马凤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清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新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清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