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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华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华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847号罪犯林华山,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追缴林华山等2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华山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91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华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华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