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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阿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阿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85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阿初,男,彝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