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37杨常俊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常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常俊,男,1950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文盲,退休职工,住江苏省灌南县。2011年4月27日,因盗窃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常俊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德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常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常俊酒后将正在灌南县汤沟镇曙红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魏某1(女,1988年1月9日出生)强行拖至其家中卧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父亲魏某2及时赶到制止而未得逞。后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鉴定,魏女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杨常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魏某2、袁某、赵某、侍某1、汤某、侍某2、孙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074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法物)字[2017]24011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常俊明知被害人是痴呆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常俊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常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常俊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杨常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常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腾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