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6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够与吴明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够,吴明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6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够,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荣,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吴明臻,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智清,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够与被执行人吴明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30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4919200元,后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该涉案房产以评估价起拍因无人竞买未能成交,后调价至3935360元后再行拍卖,最终该房产于2016年12月2日由案外人王晓丽以4490000元竞得。本院根据相关执行案件向本案送达的《参与分配函》对所得拍卖款对相关债权进行分配并作出《被执行人吴明臻的执行案件具体分配方案》。相关债权人为李够[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639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64号]、卞之慧[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638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27号]、薛冬梅[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7执1034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58号]、薛冬梅[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7执9293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6)粤0307民初6440号]和范坤盛[执行案号为(2016)粤0391执781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6)粤0391民初2073号]。债权人范坤盛对上述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受理,诉讼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4523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已拍卖房产所得拍卖款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无法处分,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