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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冰霏与常攀奎、常全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冰霏,常攀奎,常全德,吕月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717号原告吕冰霏,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常攀奎,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常全德,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月莲,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冰霏与被告常攀奎、常全德、吕月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冰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冰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吕冰霏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华阳 更多数据: